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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制订,二〇〇五年八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国宪法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予以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四舍五入取整)低于65分。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累计平均学分绩=
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总学分
注:(1)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其在校期间最高修读成绩计算;
(2)选修课、辅修专业课、体育课、公益劳动、军训、创新教育活动、
社会调查及社会实践不参加累计平均学分绩计算。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曾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4.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未达到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指定分数线者或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者;在全国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不受第二条第1款限制。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不受第二条第2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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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对应届毕业本科生逐个审核,提出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由教务处复核,经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的学生,修读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取得规定学分,可授予双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自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且适用于2003级及以后各级普通本科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组织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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