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简介

2023-04-27 21:09:3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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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制度简介

行省制度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尚书省原为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机构,为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之一,之后金朝曾在边境设置行台尚书省,行台尚书省管理地方的各类事务。

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元朝在中央设立中书省管理中央乃至全国的事务,在一般的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管理地方事务,同时在西藏地区设立宣政院专门管理西藏事务,并在琉球(今台湾一带)设立澎湖巡检司。

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明朝废宰相,中央已无称“省”的官府。地方的行省一称虽亦废止,但代之而设的布政使司在习惯上仍被俗称为行省乃至“省”。于是“省”的含义遂由宫禁、中枢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影响直至今日,而元朝行省正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制度层面而言,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

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中央政府"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彩五万匹" 。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






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门面的证据。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元中央政府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 。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中央政府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中央政府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时贻误军情者。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负责变更各行省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合聚散等。对辖区镇成军队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减调整等意见,禀报枢密院,转奏朝廷。但批准与否,权在朝廷。

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中央政府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行省在审理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在地方司法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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