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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房屋建筑工程
表3.2.1 房屋建筑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注1: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表3.4.1所列专业承包工程配备的人员。
注2:兼任的岗位用*号注释
3.2.2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2.3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方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3.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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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4 专业承包工程
表3.4.1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3.4.2 专业承包工程,根据工期要求、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数量。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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