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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失物招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图书馆对失物招领工作的管理,维护读者合法权益,使遗失物品更快更安全地归还失主,营造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特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读者在图书馆内捡拾到他人遗留或遗失的物品(不包括因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而清理的物品)。
第三条本馆在图书馆一楼服务台设立失物招领处,负责馆内拾遗物品的登记、保管、招领、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凡在图书馆范围内捡拾的物品,应尽快送交服务台。图书馆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失物名称、特征及拾获时间、地点等信息后,在《图书馆失物招领登记表》上登记。
第五条失主在馆内遗失物品后,可按下列程序认领: (一)失主向服务台问询。如核对属实,即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失物时,须出示并在《图书馆失物招领登记表》上登记有效证件信息后方可领取。
(二)如经查询未能认领到遗失物品,失主可报告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六条拾遗物品会在服务台存放14个自然日,超过该存放时间的物品将登记清单移交学校一站式服务中心签收。
第七条对于冒领拾遗物品者,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服务台翻找拾遗物品。 第九条为了保护读者的隐私,如确需调取图书馆的监控录像,相关人员可向学校保卫处报案,根据案情需要由保卫处调阅取证。任何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调阅录像。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释。
***学院图书馆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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