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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设置情况,制定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对于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或在校学习期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竞赛中获一、二等奖励者(若为集体获奖项目,应为主要成员),平均学分绩点最低要求可以降低到1.5;
4.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艺术类部分专业另行规定); 5.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其他原因(非考试作弊、违纪原因)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仅因出现第四条第3、4项情况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者;
2.经学校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以证书为凭)。 第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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