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贾元春颁赐端午节礼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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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贾元春颁赐端午节礼的用意

作者:李锋军

来源:《名作欣赏·下旬刊》 2017年第5



要:贾元春端午节颁赐节礼,被许多红学家认定是为宝玉、宝钗指婚。我们认为,“指婚说”既不合封建宗法制度、贾府实际,也不符元春性情和其待人接物的处世风格。应是元春借节礼之名,对恃才傲物的林黛玉一次含蓄的训诫。

关键词:贾元春 端午节 节礼 指婚



端午节元春颁赐节礼,宝钗与宝玉相同,黛玉则和其他姊妹一样,明显低了一个档次。这令宝玉很吃惊,直怀疑“别是传错了罢”{1}。也让黛玉很受伤,对节礼表现得异常冷淡。

清人姚燮指出,“宝玉、宝钗,一样礼物,颁自椒房,只算敕赐为夫妇”{2}。姚燮的“指婚说”得到了后来许多红学家的认同。作家、知名红学家刘心武也认为,黛玉是姑表妹,宝钗是姨表妹,如无特殊前提,“贾元春那样给宝玉、宝钗颁赐节礼,明显有指婚的意思”{3}。与姚燮相比,虽然刘心武语气委婉,留有余地,但其赞同“指婚说”的态度还是很明确的。

我们认为,这样解读贾元春端午节颁赐节礼的用意,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没有很强的说服力,缺乏必要的依据。

关于“指婚说”,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元春有没有指婚的资格,她的指婚具不具备合法性、权威性?答案是肯定的。元春身为皇妃,地位尊贵,代表着皇家至高无上的权威,她不仅可以指婚,而且由她指婚,无疑让贾府更体面,是对宝玉、宝钗二人的恩宠。实际上,刘心武们之所以认定贾元春指婚,大抵也是冲着元春的皇家背景立论的。因为只有做了皇妃的元春才有资格做到,将宝玉、宝钗“敕赐为夫妇”。

另一方面,元春虽有指婚的权力不假,但并不意味着她就会运用这个权力。本质上,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把它们合二为一,混为一谈,想当然地认定,元春既然有指婚的权力,那么她颁赐节礼的目的就一定是指婚。

按照封建宗法制度,贵族青年的婚姻理应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约。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父母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决定权,这是当时社会的普遍共识。贾府虽是一个行将没落的大家族,尽管子孙不肖,荒唐事不断,经济崩溃,“内囊却也尽上来了”,但从书中看,不管是拜年贺节,还是庆寿理丧,对宗法制度、封建礼仪大体还是维护的。

以迎春为例,尽管所嫁非人,因是其父贾赦择为东床娇婿,贾政、王夫人多次劝阻,却无济于事,不能改变婚约。贾母心中亦不大愿意,“但想儿女之事,自有天意,况且他亲父主张,何必出头多事,因此只说‘知道了’三字,余不多及”{4}。作为贾赦的母亲、贾府实际的掌权者,贾母有权、也有资格过问孙女迎春的婚事。她不愿“出头多事”,当然是因为她与贾赦母子关系冷淡,更重要的是,“他亲父主张”,她不能违背社会习俗、封建宗法制度,剥夺儿子行使父亲的权力,所以她虽然不满意这桩婚事,却也不好多言,只能听之任之。

就元春而言,她虽为皇妃,口含天宪,毕竟是贾母的孙女、贾政夫妇的女儿,在祖母健在、父母双全的情况下,不经长辈允可,径自为弟弟宝玉指婚,她置自己的父母于何地?置自己的祖母于何地?


从元春的性情、待人接物的风格看,她会做出这种有违礼仪、无视长辈的事体来吗?

元春省亲,是《红楼梦》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是元春的正面亮相,也是她性格特征的一次集中展现。

她内敛低调,不喜张扬。虽然贾府以她为荣,将她的省亲视为“泼天大的喜事”{5}。为迎接她的到来,花钱似水、极尽奢靡。但元春本人对此并不以为然。她丝毫没有衣锦还乡的骄矜之色,更没有高高在上的颐指气使。因为对皇宫,她有着清醒的认识,那是“不得见人的去处”。她把省亲看作是暂离牢笼、与家人一次难得的相聚。“好容易今日回家娘儿们一会,不说说笑笑,反倒哭起来。一会子我去了,又不知多早晚才来!”{6}

她敬重长辈,谨守礼仪。尽管“皇家规矩,违错不得的”,但一至贾母正室,便“欲行家礼”。当贾政以臣子身份觐见,她虽然不免真情流露,“田舍之家,虽齑盐布帛,终能聚天伦之乐;今虽富贵已极,骨肉各方,然终无意趣”{7},但恪于礼仪、规矩,她仍然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劝勉父亲“以国事为重”。

她虑事周详,善解人意,不轻慢冷落家中的任何亲戚。省亲时,她特意请客居其家的薛姨妈、宝钗黛玉相见“各叙阔别”。

她宽厚仁慈,体恤下人。当主事的贾蔷命龄官演《游园》《惊梦》两出戏时,龄官执意不从,定要做《相约》《相骂》二出,贾蔷拗不过,只得依了。元春不以为忤,命:“莫难为了这女孩子。”

以元春的明达事理,循规蹈矩,思虑周全,言行得体,我们很难想象,她会倚权仗势,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指婚说”既不合封建宗法制度、贾府实际,也不符元春性情和其待人接物的处世风格

元春当然可以指婚,但其指婚应该是有前提的:要么是贾府出面,请她指婚,以显门楣、以示荣耀;要么她认可宝玉、宝钗的“金玉良缘”,有心玉成两人的婚事,在征询过父母的意见,特别是爱宝玉如珍宝的贾府老祖宗贾母的意见后,为他们指婚。可从文中看,并没有这方面的描述。甚至连熟悉创作过程的脂砚斋对此都没有只言片语。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指婚说”不过是无稽之谈。

虽然我们确定元春颁赐节礼不是为了指婚,但是,我们有必要解释清楚,元春颁赐给宝钗、黛玉的节礼为什么大不相同,她的真实用意究竟是什么?弄清了这一点,对于我们否定“指婚说”具有正面的意义。

我们知道,元春与宝钗、黛玉虽是表姊妹,元春深居宫中,钗黛寄身贾府,贾元春并没有机会和自己家中的这两位表妹相见。只是到了元春省亲时,才与两位表妹有了短暂的接触。宝钗、黛玉“鲜艳妩媚”“袅娜风流”,都长相不俗,她们的诗学才华尤令元春赞叹不已。省亲时元春处处将两位表妹相提并论,并没有显露出她对宝钗特别的偏爱与眷顾。但在省亲后不久,她借颁赐节礼之名,明确表达了自己“扬薛抑林”的倾向。

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实,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从文本中去寻找答案。具体而言,应该从元春省亲,宝钗、黛玉各自的表现来分析。

不同的个性决定了不同的人际关系和不同的生存环境。宝钗安分守己,为人处世八面玲珑,在贾府颇得人缘。黛玉孤芳自赏目无下尘,常令他人产生清高孤傲的感觉。即使在元春省亲时,


黛玉这种张扬的个性也没有丝毫收敛。游历大观园时,元春为了“以志今日之盛”,要宝玉与众姊妹赋诗,“黛玉安心今夜大展奇才,将众人压倒”{8},但由于元春只命一匾一咏,所以“胡乱做了一首五言律应命便罢了”。

“将众人压倒”,生动细致地反映了黛玉恃才傲物、要强好胜的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她张扬的个性、孤傲的态度自然会有所表露。“胡乱”二字颇有深意,不是说黛玉敷衍塞责随意应付、诗做得不好,实际上黛玉与宝钗所做诗歌都颇显文采,深得元春的赞赏。因此“胡乱”二字应是写她作诗时的态度随意轻慢,表现出的那种满不在乎的做派。这自然很难获得内敛低调的元春的好感。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元春省亲为了考查宝玉的才学,让宝玉对怡红院等四处景观各赋五言律一首,“使我当面试过,方不负我自幼教授之苦心”{9}。宝钗深谙元春心理,提醒宝玉把诗中“红香绿玉”的“玉”字改为“蜡”字,既投元春之好又适时地帮了宝玉。而黛玉则不避嫌疑干脆捉刀代笔,直接替宝玉做了“杏帘在望”一首。后此诗被元春指为四首之冠。以元春的文学修为,虽不善作诗,却具有较高的诗歌鉴赏能力,她自然会明白“杏帘在望”一首与其他三首断非出自一人之手,当是黛玉所为。元春虽然宽厚,但黛玉的这种做法确实触碰了她的底线,引起她的不满。她不允许别人影响到她爱弟的学业、前程,辜负自己“教授之苦心”。即使这个“别人”是寄居她家的孤苦无依的姑表妹。为了不影响省亲的良好氛围,不扫贾母的兴致,也顾忌黛玉的脸面,她隐忍不发。回宫后,利用颁赐端午节礼的名义,有意“扬薛抑林”,打压林黛玉,对这个恃才傲物的小表妹给予含蓄的训诫,以使其自省,这当是贾元春颁赐端午节礼的用意。■



{1} (清)曹雪芹:《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39页。

② 朱一玄:《红楼梦资料汇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52页。

{3} 刘心武:《刘心武揭秘红楼梦》,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4}{5}{6}{7}{8}{9} (清)曹雪芹:《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38页,179页,第206页,第207页,第210页,第209页。



者:李锋军,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明清小说。

辑:水 E-mail:shuijuan39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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