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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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12.27 2017.12.27



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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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梧州市本级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7

梧州市本级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备费的设立。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市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3%比例安排的,在市本级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资金。

第二条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预备费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预算单位的正常开支需要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包括水灾、海啸、旱灾、风灾、低温冰冻、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虫灾、疫病灾害等。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等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

(一)勤俭节约原则:市财政局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单位追加的预算外经费进行审定,是否动支预备费。

(二)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预备费的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在收到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救灾、处置突发性及不可预见性事件产生的预算外经费追加;因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从预备费列支支出等经费申请时,由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提出意见。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单位申请后,根据预备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市政府对市财政局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后,以抄告单或转办笺的形式批复给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抄告单或转办笺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五条 预备费的拨付及管理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文件,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用款单位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财政局必须加强对预备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遵循节约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进度。

第八条 市级预备费年终结余应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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