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文章

2022-03-31 01:18: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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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频出缘何难以遏制网络直播乱象

网络直播是新兴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配套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缺乏对于网络直播行为规范的明确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的违规惩处机制。当前,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重重,一是网络直播平台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二是网络直播内容涉色情、低俗化等违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无资质经营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况仍大量存在。

各部门近期频频出台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规定,然而网络播行业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实际有时也会产生互相牵制,导致相关规定执行力度不够的负面效果。

20167,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通知》, 201699,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直播平台必须持有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2016114,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

这些规定的制定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到网络直播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这些规定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引作用,然而一些关键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首先,对于网络直播从业员的准入没有管理规范缺乏对于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培训制度求;其次,对于如何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监管责任并无明确具体要求,网络平台企业的实时监管如何落实没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标准,这也导致对于平台企业的处罚常常落入无章可依的局面。最后,由于前述规定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威慑力不足;且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比如文化部与网信办各自推行网络黑名单制度


等等。各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产生了互相牵制、执行力度差的负面作用。比如很多取得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基本无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在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从事相关直播业务。

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文件不能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那么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根本无从谈起。

首先,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需要设定层级较高的国务院条例来进行规范管理;其次,必须明确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部门,避免多部门共管的状况;最后,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于从业人员的准入要求、培训及管理制度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责任做出明确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违规惩处机制。

对于直播平台承担责任的范围和限度,可能存在很多的争议,不同的管理角度,也会有不同的结论。比如从广电管理部门角度看,直播平台实际上就是类似电视台,对其有较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担的也是一种较严格的监管责任。但如果将其视为一种网络文化理,则很难对网络直播平台有较为严苛的要求。

直播平台是直播活动的规则制定者,是直播行为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是直播行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实际上有点类似于电视台或者广播电台。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较为严苛的管理责任,网络直播归口广电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是合适的。直播平台对于直播人员的准入、训、直播内容的监管均负有直接责任,一旦直播内容出现问题,除了直播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直播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不止是将相关直播人员封号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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