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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主要法律文书概述
一、律师事务文书的涵义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律师事务文书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律师事务文书的作用
律师的根本职责在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给有关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因此,律师文书自然也是为了实现律师的这一根本职责而制作的。举凡涉及诉讼的律师文书,不论是为当事人代书的文书,也不论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文书,都对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和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答辩状就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律师文书。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或法律意见书,对于解决委托单位或顾问单位面临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涉及非诉讼的律师文书,同样具有帮助执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重要作用。如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非诉讼,有助于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解决(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商标注册等),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拟写的纠纷调解书,对于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量。
律师事务文书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手段和真实记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对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宣传法制、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
律师事务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文书的规范性、约束性、时限性、程式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制作主体的代理性、主旨鲜明性、内容广泛性等特点。正确把握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对于制作法律文书有着指导意义。
(一)制作主体的代理性
律师文书虽然是律师实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但是严格说来,文书本身的主体却不完全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换句话说,律师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以有关当事人为主体的。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意愿,为有关当事人拟定一定的法律文书。律师的任务是代书。其性质属于律师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帮助和服务。所以说律师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当然,律师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制作的文书,直接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和意见。应当说明的是,律师的代书工作,也并非简单的代笔。文书中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并非当事人要怎么写,律师就怎么写。如果律师只是当事人的简单的传声筒,就起不到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帮助的作用了。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应该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
(二)主旨鲜明性
主旨是文书的主要意旨。包括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这对于一篇律师文书说来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种律师文书都有十分明确的制作目的,同时更必须具有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因为只有具备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如律师经常为当事人代书的民事起诉状,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指
控被告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或要求与被告人脱离某种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文书的中心内容就必须以确凿的基本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在诉讼中集中体现在诉讼请求上,再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必须是就当事人的某种预期所提出的明确法律意见,或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某一事件,或帮助其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力求为当事人避免某种损失。至于律师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涉及或不涉及诉讼的申请书,通常都是一事一书,更必须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单一、中心突出、主题鲜明。所以说主旨的鲜明性是律师文书在写作内容方面的第一要求。
(三)制作内容的广泛性
律师事务文书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就诉讼代书而言,既包括刑事诉讼的代书及出庭文书,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书、出庭文书;就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而言,其涉及的范围则更为广泛,既包括律师代理仲裁、行政复议活动所制作的非诉讼代书,也包容了律师参与经济、商务、家庭、婚姻、财产、金融、证券、房地产交易、企业管理、税务代缴、消费投诉、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诸多活动中代写的各类法律文件及法律专用文书,这是由律师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属性所决定的,它只代表书状主体自身的利益。它的作用是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变化,通过诉讼,求得执法机关公正处理,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却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指制作文书的结果,而非文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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