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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11-12 14:23
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根据全国自考委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陕考委字〔1994〕第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报考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按本细则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在校生、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可免考名称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第三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在校生、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可免考名称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下列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关的课程。
(一)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二)物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 (三)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四)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应公共外语课程。
第五条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者可免考公共英语课程,英语专业除外。参加全国大学小语种四级考试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年龄为条件免考外语的专业,要求考生在35岁(含)以上。
第七条 继续执行全国自考委和陕西省关于取得非学历证书免考相关课程、部分专业考试计划变更后课程替代等规定。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免考课程不作为免考其他课程的依据。
第九条 课程免考申请审批办法。
(一)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集中办理,具体时间与申办毕业证书时间相同。
(二)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提交课程免考
申请,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高等学校毕业证、学籍证明、成绩单、非学历证书等)原件一并送交市级自考办。
(三)市级自考办对考生的免考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省自考办审批。
(四)省自考办审批结束后,考生可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考生,取消所有课程的免考资格。
第十一条 对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其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公布的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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