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位重修的规定

2022-09-21 01:09:2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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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取得双证标准以及学位重修的规定



1,学生修业期满,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授予毕业证; 2,补考获重修总学分累计到达25以上(含25)者以及作结业处理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3,结业: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内申请返校重考一次。考试通过,可发毕业证但不授予学位; 4,学位重修:

1):补考或者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

2)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成绩在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3)通过学位重修使得自己的补考获重修总学分到达25以下的可准予授予学士学位;

4)毕业离校生补考获重修总学分累计到达30学分以上者不得参加学位重修,在校生无此要求; 5)学位重修每学分需缴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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