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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22.01.26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2.01.26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听证员库,作为辖区内检察院选用听证员的主要来源。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设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人员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定人选,经审查通过后入库:
(一)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 (二)发布征集听证员库成员公告,申请人自愿报名。
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辖区一段时期内的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等,合理确定听证员库的人员规模和专业结构,并进行分类管理。
需要吸收已进入其他检察院听证员库的人员进入本院听证员库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
第六条 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库成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开除公职;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四)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五)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第七条 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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