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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
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9.17
• 【文 号】发改企业债券〔2019〕126号 • 【施行日期】2019.09.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9〕126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8〕1703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50亿元,所筹资金90亿元用于钢铁产业技术升级改造、节能减排、产能置换等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6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不得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不得用于金融板块业务投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本次债券一次核准,可分期发行。在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
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
三、本次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各期债券的具体期限方案和发行时点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款进度安排。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本次债券由牵头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次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六、本次债券应在批复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各期债券发行均应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在各期债券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各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各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各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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