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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场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强营区卫生管理、美化营区环境,改善职工、家属的居家条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场部、烟子窑、连营、红松、西马点营区。 二、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
1、商业服务场所:固定或临时服务场所以外前后左右按实际情况划分卫生责任区。
2、个人住宅及临时使用区域:个人住宅及临时使用地以外前后左右按实际情况划分卫生责任区。
三、卫生清理三包人
1、商服用地所有人或使用者为卫生清理三包人。
2、住宅所有者和临时用地使用者为卫生清理三包人。 四、卫生标准
1、卫生责任区的物品放置,必须符合场营区规划,并保持卫生责任区内干净、整洁。
2、卫生责任区是街道的应维护路面的清洁,冬季应及时对积雪进行清扫。
五、牲畜、家畜的管理
1、牲畜(牛、马、驴、羊等)一律不得在营区内散放、游荡、饲养、牵拴。
2、家畜(猪、狗、鸡、鸭、鹅等)一律实行常年圈养,不得散放。
3、任何牲畜、家畜不得进入营区主要街道及硬化路面。 六、垃圾的管理
1、营区内住户及商业服务场所产生的垃圾必须放置在场指定的垃圾点内,或按场规定的垃圾倾倒时间,将垃圾倾倒到垃圾清洁车。提倡将垃圾分类、回收塑料制品,不乱丢弃一次性塑料制品和白色垃圾。商业服务场所必须根据自身的垃圾量,制作能够贮存一天的垃圾量的垃圾箱。
2、垃圾点的管理实行卫生责任人负责制。居民区卫生责任人对管片区内各责任三包区卫生和垃圾点、牲畜、家禽,有管理监督、处罚权。
3、场定垃圾清运人员对垃圾的放置有管理监督、处罚权。
4、农机具过路产生的垃圾,由农机具所有者负责清理。 5、圈养猪的粪便,由饲养人自行送至场外垃圾点,不得在场内垃圾点内倾倒。
七、街道及公用通道,任何人不得长时间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八、商业服务场所及居民污水的管理:
1、商业服务场所产生的各种污水不得随意抽排,排放污水不得对营区环境及第三者带来影响。
2、居民区内污水井内的污水,不得随意抽排,排放污水不得对其他人构成损害。
3、各卫生区段的卫生责任人为各片、段的管理对管片、段、区的污水有管理、监督、处罚权。
九、卫生费的标准及收取: (一)标准:
1、马场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非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
2、经营性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1.00元卫生费。
3、各户饲养的猪每年每头收卫生费6.00元。 (二)收取办法:
1、人员卫生费每月收电费同时交到场财务。
2、经营性房屋由办公室核定面积后,于当年7月份交到财务科。
3、猪卫生费每年六月份由办公室统计报财务科并交费。 十、责任及违规处罚
1、各户饲养的猪必须实行全年圈养,不准散撒。一旦
发现有散猪,对猪的饲养人给予警告,对屡犯不改的给予30——50元经济罚款或其他惩戒措施。
2、卫生区清理三包人应对所负责的卫生区按场定标准进行清理和维护,场建立营区卫生奖罚档案。奖惩档案作为场各类评比活动的指标之一。
3、在营区内散放、游荡和进入主要街道及硬化路面的牲畜、家畜,对畜主给予警告,对屡犯不改的给予30元—50元经济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并由畜主支付相关费用。
4、骑乘马匹不得进入营区主要街道及硬化路面。对违犯者给予警告,对屡犯不改的给予30——50元经济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
5、不按场规定放置、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人负责将垃圾、污水清运干净,倾倒人不清理由场里雇人清理,费用由倾倒人支付。不按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服从管理,屡犯不改的,场里将视情节及态度给予30—50元经济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
6、在街道及公共通道长时间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的,经通知不改正的,场有权对障碍物及车辆进行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物品、车辆所有人支付。
九、处罚措施的落实
处罚措施的落实,实行场属各单位连动落实制度。 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卫生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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