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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统一代码标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厦府[1993]综16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6.29 【实施日期】199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统一代码标识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9日 厦府〔1993〕综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规定及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凡市、区(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经市、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民政局分别核准登记或批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外地驻厦单位)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规定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均应获得一个在全国唯一的、始终不变的、结构符合国家标准GB11714规定并受本办法保护的法定代码标识及作为该代码标识凭证的代码证书。
第二章 管理与赋码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
(一)指导本市统一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制定有关的工作规范;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标识管理机关申请码段,组织制作代码标识和分配码段; (三)颁发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民政局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代码证书;
(四)负责收集、整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建立和维护本市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数据库; (五)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推行代码标识。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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