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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7]4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24 【实施日期】200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425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的贯彻意见。 1 / 3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审批程序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局)。
(二)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三)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四)残疾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2 / 3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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