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2023-01-23 00:45: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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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有限公司

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主业发展,鼓励获取资源,同时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的陆上风电项目、光伏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

第三条 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用地方式、土地性质应合法合规,权属清晰,不得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形。

第四条 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尽量集中用地,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章 能源项目用地的性质

第五条 能源项目的升压站和综合楼(包括海上风电项目在陆地上或填海形成的土地上建设的升压站和综合楼)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能源项目的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七条 能源项目的箱变基础和汇流箱基础如占用土地,应按国家法律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八条 能源项目的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用地,除了利用乡村道路、防火通道等公用道路或公益道路,以及光伏项目的场内道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和租用未利用地且不硬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外,都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风电项目的风机基础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未利用地,并办理备案手续;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但不得破生产条件,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实施;林光互补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宜林地,并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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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前期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阶段,进行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工作时,要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指标等信息向林业、土资源、农牧等部门详细调查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权属,判断使用该土地办理手续的难易程度及土地税费的高低,并注意避开基本农田和一级公益林,提高项目选址工作质量,确保选址范围内的土地合法可用。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项目公司不得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集体经济织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或土地租赁协议;不得用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征地补偿费或土地租赁费用,也不得挪用本项目的其他资金或其他项目的资金用于支付前述有关土地费用。

第十三条 为了获取项目资源,在项目立项后、投资决策前需就征地补偿、地租赁签署有关文件的,项目公司原则上可签署征地补偿框架协议或土地租赁框协议或者可签署附有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征地补偿协议或土地租赁协议要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可约定支付10万元以下的定金或者预付款。

第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决策前,确需签署具有实质性义务的征地补偿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应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公司研究决策;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或土地租赁费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公司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因项目占用林地而进行现场查勘、林权证明、签署补偿协议并组卷报批工作,或委托风机厂商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微观选址工作或者项目占用土地压覆矿产,需签署相关协议并支付费用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报送投资决策时,项目公司应对项目用地作出专项说明,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占地面积及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原土地用途、原土地权属、使用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风险、项目公司的解决措施,以及项目各建筑物占地的使用方式、应具备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具备的土地权益关系等。

第十七条 因项目所占用土地中存在法律或政策风险而被公司附条件同意决策的,项目公司应该就该项目用地建立土地档案,对其原土地用途、原土地权属,以及拟建建筑物属性、占地的使用方式、应具备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具备的土地权益关系、面临的困难和解决的方法等内容分项列示。在后续工程建设中项目公司应对项目占地涉及的问题一一落实,责任到人,及时督办;并在前期向建设、建设向运营移交过程中,应将土地档案一并移交,确保工作不脱节,逐项落实到位。公司前期、建设、运营部门也应建立相关档案,并做好移交和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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