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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5]4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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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及监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配置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一般为5-7人,由股东代表监事、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组成人数、职工代表监事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派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2 / 3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职监事是按照规定程序从社会公开选聘,在公司专门担任监事的人员。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任职。专职监事由股东协商提名,股东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股东代表监事、专职监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被解聘的,应在3个月内聘任新的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信勤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履职记录;
(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投资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三)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者中型企业领导职务,或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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