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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公安局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南京市工
读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宣德[2004]1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4.03.24 【实施日期】200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公安局共青团、南京市
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南京市工读教育工作的意见
(宁教宣德[2004]12号)
各区县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分)局、团委:
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为了加强对我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充分发挥工读教育在我市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 1 / 2
南京市工读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务和作用
工读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工读学校以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矫治和挽救为基本任务,工读学校除开设与普通学校相同的课程外,还应针对学生产生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及个性特征,加强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劳动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工读学校在切实做好校内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同时应担负起对全市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领导与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国办发[1987]38号)文件精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和团市委要加强对工读教育的统筹规划与领导,要积极争取市财政、司法、劳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工读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以推动我市工读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新形势下社会的需要。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对工读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管理,要重视工读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选派和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献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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