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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源,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列为公司固定资产: 1) 使用时限在两年以上; 2) 购价在20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不必编号设卡,只登记造册列入管理。
2、固定资产的添置由各部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制订总计划,报商务部汇总,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临时追加添置)。
3、固定资产购置时,由商务部验收,并逐一登记,建帐立卡,使用者或部门办理领用、注销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4、商务部按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办法,各部门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5、公司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副总经理为组长,商务部、财务部相关人员为组员,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 每年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查明是否帐、物、卡相符合,对短缺和报废资产列出清单,由财务部做销卡登记和财务处理。由财务部、商务部会同写出固定资产利用率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为批准下年购置计划提供依据。
2) 对使用单位的非正常损坏,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对使用人或责任人处以按毁坏实物原价金额的30%罚款,对完整保护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使用效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3) 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基金,所提取基金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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