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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概况
本《办法》共分8章58条,即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资产报告和收入缴纳;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了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配置管理,规定了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式、基本条件、标准建立、配置程序、调剂原则、预算管理和验收及账务登记;第四章使用管理,规定了资产用途、资产捐赠、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评估、会计核算等规范;第五章处置管理,规定了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和处置批复;第六章产权管理,规定了资产形成、确权情形、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等;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评价,规定了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规范,规定了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等;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期限等。
(一)适用范围。为满足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办法》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报告、绩效监督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以及由各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涵盖了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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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保障性住房、国家 储备物资、国有土地、旅游资源、国有文物等资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第二条、第三条)
(二)管理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应 当遵循节约高效 、安全规范 、物有所值、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监管,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体制。实现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第四条、第五条)
(三)资产报告。为保证中央“33号文件”的实施,我们在《办法》中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情况,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本区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并通过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 会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六条、第八条)
(四)管理职权。《办法》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范,对主管部门下放了一定的资产处置权和管理权。(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五)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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