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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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6]252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9 【实施日期】2006.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2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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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孵化器,为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孵化场地、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等综合服务的特殊的科技产业化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

本办法所称入孵企业是指经各孵化器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挑选的、入驻孵化器场地接受孵化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含已毕业企业。

第三条 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遴选和管理程序按《福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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