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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衡量中的一些问题(二)
(二) 最低需要的贫困线
1、贫困: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
由于"必需品"包括"公认的符合体面生活准则的必需品","最低需要"概念显然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社会问题文献中使用较多的是相对贫困的概念,判断贫困的只有在与该社会其他人的情况比较后才能得出。
但是,相对贫困的不能作为判断贫困的唯一根据,例如,不管根据什么样的相对标准,人民都把饥饿作为严重的贫困问题,在贫困概念中确实有一个不能去掉的"绝对贫困"的核心,它不用进行对比就可以把饥饿、严重营养不良和可见的困难确定为贫困。因此,相对贫困的方法只是补充而不是替代绝对的贫困的分析。
鉴于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贫困问题与不平等问题从根本上讲很难区别,因此,上述观点特别值得强调,例如米勒和罗比认为:对贫困问题划分层次会导致把贫困当作不平等问题,采用这种方法时,我们不采用科学的精确衡量贫困线,而是研究社会最底层的20%或10%的人们与其他人之间差异的性质和幅度,这种差别的研究可以清楚地显示经济的不平等性质。但是,以此衡量贫困就会只注意到相对贫困,而忽视绝对贫困,如果经济危机导致普遍收入减少而相对收入的格局不变,那么,尽管饥饿问题可能急剧上升,但是这种"贫困不是平等"的方法可能发现不了贫困绝对程度加剧,忽视饥饿和困难的情况不仅仅是丢掉了科学的精确,而且是对公众理解贫困的重要参数视而不见,当然,在不平等和贫困之间有许多不共同点,但是如果认为他们完全相同,则至不歪曲了这两种基本概念中的一种。还值得注意的是,有许多种衡量不平等的方法,低收入的10%与其它人之间的差距比较,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较死板,对多种变化一点也不敏感,而且,经济不平等不仅仅是调查收入分配多少的问题,同时还需要从许多不同的方面来调查社区不同阶层的差别,例如,马克思1887年曾调查论述过的生产关系问题,最后,对于相对贫困的概念,"参照系"的选择很重要,仅与平均水平对比可能还不够。
2、直接法与收入法
即使知道了用于衡量贫困的最低需要,仍有复杂的方法问题需要解决,在用这套最低方法来确定穷人时,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方法是简单地调查人民的实际消费"篮子"有没有满足最低需要。我们可以称这种方法为"直接法"。这种方法不需要采用任何收入概念,特别是贫困线的收入概念。如果选择"收入法"时,第一步要计算能够满足最低需要所需的最低收入。第二步确定哪些人的实际收入低于贫困线。
从表面上看,直接法比收入法优越,因为直接法不以某种消费行为的假设为根据。可以认为,只有在缺乏有关满足具体需要的直接资料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收入法,因此,收入法至多也不过是第二种选择。
但是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并不仅就这一点。还可以把收入法作为一种在不影响以直接法制定贫困概念的情况下,反映贫困者特性的方法,根据直接法,那些在昂贵的钉床上禁食的苦行者可能被当穷人,但是,如果他们的实际收入已达到该社区有代表性的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根据收入法,他们就不会被当作穷人,一个人的收入不应当仅仅看作估计一个
人的实际消费的辅助手段,而且还反映了一个人是否具有满足其最低需要的实际能力(不管他是否愿意利用这种能力)。
这项工作很难确定贫困概念的某些界限,如果仅仅是要了解满足最低需要的能力而不管爱好如何,那么,只要制定最低开支计划,然后简单地调查人们的收入是否低于最低开支水平就行了,这种最低的饮食开支往往很便宜,但是非常乏味,很不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偏好因素可以作为限制因素来考虑,但是很难决定这些限制因素的范围和程度,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限制因素对消费形式肯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力。
但我认为,某个社区的普遍偏好与个别人的特殊偏好在原则上是不同的,如果贫困水平收入可以通过有代表性的社会行为方式得出,那么可以认为收入较高但在钉床上禁食的人不属于穷之列。
"直接法"和"收入法"实际上不是衡量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方法,而是贫困的两种不同概念,直接法是在确定人们的实际消费能否达到被普遍接受的最低水准,而收入法是要确定人们在该区有代表性的为范围内是否有能力满足这些需要。这两种方法在衡量某个社区的贫困中都有其自己的长处,而收入法更少受到某种特殊行为方式的影响。并且能够透过现象,更确切地反映概念,根据收入法,穷人是指那些其收入不足以满足根据传统行为方式确定的最低需要的人。
当收入不足时,收入法能告诉我们离贫困线还差多少。而直接法则不能告诉我们这一点。但是另一方面,收入法对"测量"工作所必需的先决条件在什么收入水平消费者才能满足其最低需要,第二,如果不同类型的人们所面临的价格不同,例如社会阶层之间,收入类别之间和地区之间价格不同,那么即使标准和消费习惯都是一致的,也将因人而异,这些都是轻易解决不了的真正难题。
3、家庭规模和人口等量折算
由于实际上的消费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因此又出现了另一个难题,在计算不同家庭的人口规模以满足其最低需要是,需要把家庭收入抽象算成人均收入,最简单的方法是用家庭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但是这种方法忽略了家庭消费中的规模经济以及儿童与成人的需要不相等的问题。为此,在进行贫困测量时,通常使用的方法是按一定的"等量比例",将家庭换算成以成人当量为基准不同等级的家庭,或者确定"标准等级家庭";再按照家庭等级表进行测算。
此类换算一般都很武断。换算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具体消费方式以及他们对各自生活状况的看法。对于实际调查者来说,计算孩子的起码需要、子女人数和不同年龄的家庭消费行为是非常复杂的。
计算人口和家庭的等级有不同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分别确定各年龄组的营养需要,然后按照一定的消费行为方式确定其费用的比率。另外一种方法是找一些有实际经验的人,了解他们是如何看待家庭等级问题的。即一个大家庭要达到与小家庭相同的生活水平,其收入需要增加多少,即通过调查发现人们对这些"看法"的规律和一致点,第三种方法是调查水平的标志,例如,把食品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作为衡量贫困的一个标志,当两个人数不同的家庭食品开支占收入的比例相同时,将被视为收入"相等"。
无论这些"等量比例"是如何制定的,还有一个需要对不同家庭规模进行加权的问题,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不管人数多少,对每个家庭使用相同的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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