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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退费规定
(一)收费规定
1、学校收费严格按国家(发改价格[20**]**号文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随意收取。
2、学校按照教育、教学成本及市场需求测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或调整收费标准,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不得收费。
3、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必须向学生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出具白条,严禁收入不入帐。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4、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一次性建校(设备)补偿费,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形式收取学费。 (二)退费规定
1、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2、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如参军、举家搬迁或调往至学校所在地以外地区、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办法为:只注册未开学的,退
还全部学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2/3学费;未完成1/2学时的,核退1/2学费;完成1/2学时的,不退学费。代收代管费按实际发生后余额退还。
3、学生无正当理由,已注册未到学校或开学1周后感到不适应的,由学生与校方协商解决。在未取得学校同意学生自行旷课、退学的,不予核退学费。
4、因学校违诺、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等原因,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学生不能正常坚持学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责任,核退有关费用。学校负全责,核退全部学费;学校负主责的,核退2/3学费、;学校负部分责任的,核退一定的学费。退费时间从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月计算。
5、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由学生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收费票据。由学校发给退学、退费登记表,交学生或起监护人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并加盖印章及学生或其监护人签字后有效。若委托他人领取所退费用的,应有委托人写的书面委托书,并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它政策规定
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学校应通过设立
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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