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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大 学 双学士学位制实施办法
为了培养自治区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我校本科生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区社会、经济、政治及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内蒙古大学全面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双学士学位制是指本科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同时副修另一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制度。
一、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条件与审批
第一条 各院系设置副修学士学位专业,必须是本院系现已开设的本科专
业。 第二条 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和发展规划,有确定的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 (二)具备明确的培养目标及符合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课程简介、教材、专业介绍材料及其它教学文件;
(三)具备比较稳定、合理、充足的任课教师、实验条件及图书资料等,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 副修学士学位学制为三年,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招生。
第四条 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设置为20门左右,均为本专业的主干课,
总学分为60学分。 第五条 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由教务处审批,审批工作在每年5月中旬进
行。 第六条 各院系申请设置副修学士学位专业应于每年4月向教务处提交以
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根据学校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置副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专业介绍、教学计划、课程目录、课程简介及师资配备等;
(四)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 副修学士学位修读的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修读副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读主修学士学位已满二学期; (二)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处分;
(三)主修学士学位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在2.0以上。 第八条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学士学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符合第七条的学生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修读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大学副修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学生所在系初审核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三)教务处教务科据副修学士学位招生人数和申请修读人数按平时学分绩由高到低录取;
(四)按照教务科下发的《副修学士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办理副修学士学位注册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三、 副修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 副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副修学士学位学期开课计划严格按教学计划填写申报,教师教学授
课计划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要求填写,并须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批。 第十一条 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每学期开设3门左右,每门课学分3或4,周学时3或4,上课时间一般在晚上和双修日,亦可集中在暑期上课。毕业论文安排在第六学期。
第十二条 主修和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若有重复(同一门课程),可选择课程档次水平较高者修读,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主修和副修专业成绩册,但最多不超过3门。
第十三条 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由开设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考核:
(一)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
(二)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
(三)副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未取得学分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副修专业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与主修专业同等要求,教务处定期对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设置。
四、 副修学士学位的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修读副修学士学位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资格: (一)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二)三门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必修课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三)累计三门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期内,学生修完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主修学士学位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发给内蒙古大学副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未取得副修学士学位证书,但所修专业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者,发给内蒙古大学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被取消副修学士学位修读资格或未取得副修学士学位证书且所修专业课程学分达不到30学分者,其已取得的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作为任选课记入主修学士学位成绩册。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开设系将学生的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单等材料移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内蒙古大学副修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毕业时可以任选所修专业中的一个进行就业。
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99级学分制学生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补充、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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