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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4]76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31日以粤财行〔2014〕768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 1 / 3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于2012年至2016年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适当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倾斜,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资金使用应体现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绩效目标,从而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扶持社会组织资金标准,发布申报指南和评分标准要点,确定负责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评审规则和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专项资金报批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民政厅及各地财政部门、登记机关会同地方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培育发展 2 / 3
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负责组织、受理社会组织申报资金扶持并按本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前置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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