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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5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12.18 【实施日期】198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昆政发(1987)2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见附图)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对本区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应加强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办法对局部地段的拆迁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1 / 3
市属各县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对县城镇进行拆迁或改造旧城时,可参照本办法拟定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紧急抢险的房屋拆迁方案或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市拆迁工作在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有关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成街、成片、成段进行旧城改造的规划方案,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审查,签发拆迁许可证,监督、检查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等事宜。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拆迁工作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拆迁工作予以支持或配合。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的安排,以拓宽道路、改善交通,有利经济发展,改善居住条件,改变城市面貌为主要目的,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拆一安一”,以易地安置为主,条件许可实施回迁或就近安置,鼓励从城市中心区外迁和自行解决住(用)房。
第五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本市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和城市规划安排,按规定搬迁。
第二章 拆迁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时,拆迁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的有关文件,到拆迁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七条 拆迁方案一经批准,即停止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新生婴儿、复转 2 / 3
军人安置等特殊情况例外),停止房屋买卖、赠与、租赁、互换,不准扩建、改建房屋
及其它设施(应急处理危房例外)。
第八条 拆除业余用房,应根据网点不萎缩、不减少、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拆一安一”。可以根据原房面积和使用性质,分别实行调整或原地、易地建房,如被拆迁单位同意,也可以由拆迁单位按《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折价补偿后,由产权单位易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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