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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6 【实施日期】201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 1 / 3
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保障基本的原则,按照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平台建设、机构运营、逐步并轨、封闭运行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理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确保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符合武汉市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一)逐步整合保障性住房类别
“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限价商品房为辅的租售并举、分层保障、租补分离、分档补贴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自2013年6月1日起,暂停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同 2 / 3
步启动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持证家
庭情况,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建设,积极落实销售房源,妥善解决现有持证家庭的住房问题。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做好暂停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与启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配租办法;逐步统一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渠道、资格申请程序、分配办法及补贴方式;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限价商品房管理。 (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廉租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政府直接购买和长期租赁、政府平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有条件地配租给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企事业单位购买或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性项目、重点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因实施全市人才战略和产业政策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面向引进人才供应。
四、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方工作职责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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