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的人——米歇尔福柯 1975年1月8日(学习笔记)

2022-07-08 06:37: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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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的人——米歇尔福柯197518

学习笔记)

1 古典证据体系

使人发笑与拥有杀人的制度化权力的真理话语存在于司法制度的核心中。

使人发笑:提供证据的方式—繁琐的算术的证据。即根据司法证据质量上的加权计算而进行判决,成比例的确定程度惩罚。

2、十八世纪制度法律证据的体系—由证明的算术体系 转向 内心确信原则。 ⑴内心确信原则

内心肯定而非怀疑罪行成立情况下判刑。从而:

①人们再也不能再没有达成完全肯定的情况下判刑,证明与惩罚间不再有比例关系。 ②只有法律规定与确定资格的证据才能有效:证明力使证据成为证据。

③承认证明成立所依据的标准非有效证据的规范表格,而是确信—不同主体的确信。 →造成某种现象:

实践中,在确认的程度与进行惩罚的严厉性之间存在某种比例关系,不完全确认时倾向于减轻情节。

①调节1810年刑法典中制定的法律的严厉性。

1832年立法确认减轻惩罚力度,原因在于防止陪审团不愿完全严格执法时经常作出的无罪审判。(如杀婴,定罪时死刑或完全不定罪。)从而调节法律实施的可能性。 在内心确信原则背后,如同古老法律体系一样,有一种实践继续根据推定与推定的程度来调节处罚。

⑵内省确信原则实践的另一种扭曲:

某些证据自身有权力的效果与证明的价值,有一些比其他的效果与价值更大,这与它们的推理结构无关,而是根据陈述的主体。如警方或是专家。

这不是古典法律十八世纪末所理解的法定证据,而是有特权的司法陈述。 ——一些具有真实性与权力效果的陈述。 ①真实陈述、司法陈述之间存在本质归属关系

一方面,其是目的为解决争议、问题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有资格陈述真实的制度

→在法院与学者相会,司法制度医学或整体科学知识交点上,一些陈述被系统阐述出来,它们有真理话语身份,有相当的司法效果。

但:它们不符合构成科学话语哪怕最基本的所有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则。 是怪诞的!

3、怪诞

一种怪诞的事实:

某种话语或某个个人由于身份而获取权力带来的效果,而它们的内在本质却本应剥夺这个效果。

A历史政治分析精确范畴,即怪诞或于布王式的范畴的确立。 ⑴无耻的统治权—怪诞的权力

权力效果最大化是从生产它的人丧失资格开始的—构成权力机制固有一部分之齿轮。

古罗马:治理,某种统治方式→集权于皇帝→君权专断的统治权的确立(资格丧失的结果。 :无耻统治者与统治权:

某个被赋予权力的人通过某种礼仪或仪式,同时亦被丑化卑鄙化或在不利气氛中展示,不是为限制它的效力并魔法式的废黜那个被戴上王冠的人。正相反,

这是一种显著的方式表明权力的不可绕过与回避,甚至当它被掌握于一个不够格的人手中时,它也完全可以在暴力合理性极限上,以全部的严厉性发挥作用。








②可笑的机关权力

由于无法绕过的权力效果,让行政机器通过公务员来运转(他们可能是平庸,可笑,肤浅无能的)——然而确实是行政权力内在运行的一种手法。 亦可见于其他形式的权力机制:如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 B:司法中的怪诞 在极端上,司法赋予自己杀人的权力,它创立了一种于布王式的话语,使有学问的于布说话。 西方从未停止过梦想在一个正义城邦中将权力交给真理话语,最终在司法机关中,把一个不受控制的权力交给了滑稽模仿——被认为是科学话语的滑稽模仿。 4、﹃研究现实中既合乎规定又丧失资格的话语生产出来的权力效果。 ⑴精神病学—刑罚的于布式理论

要点:叠加;引入连续的对偶物;强制的综合保证了权力的传递及其效力无限的转移。 功能: 给犯罪叠加上犯罪性

精神病学鉴定允许在法律规定的犯罪上叠加不是犯罪的其他一系列东西。这是一系列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在精神病专家的话语中,它们被表现为犯罪原因、动机等。 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实际上,它们甚至构成可惩罚的实体与内容。 a 构建个人特征:犯罪性,违法性特征。

鉴定导致 行为 过渡品行 犯罪过渡生存方式。生存方式作为犯罪而非别的任何东西。 可以说,这种犯罪以概括性的方式存在于个人品行描述中。 B 违法事实的层次转移→伦理的规则出现。 鉴定话语如“心里不成熟”“人格不健全”“情感障碍”等,属于道德定性而非法律定性。 “如果他偷了,因为他是一个贼。”将惩罚的矛头指向了不合规范的举止(它们被假定为犯罪原因形成之处,而且是犯罪的心理道德的对偶物),而不是罪行或犯罪本身。

精神病学鉴定使惩罚作用点转移:

法律规定的犯法 转移到→心理道德角度衡量的犯罪性

这种角色的本质,就是在科学话语的形式中,使惩罚权力向犯法之外的东西上扩展合法化。 其本质是它允许把司法权力的惩罚行为重新置入考虑周详的对个人进行改造的总体汇编之中。

②给犯罪的责任人叠加上这样一个人物—犯罪人。十八世纪的新人物。

传统鉴定中,1810法律鉴定中:招请鉴定是为了确认行为的精神状态来确定责任。 实际上,运行着的鉴定并非寻求行为发出者是否是法律上对其行为负责的主体,而是,试图做出的首先可以说是,建立尚不够惩罚下限的个人经历。 1960年对R的鉴定:道德弱点被勾勒为类似罪行。 重新勾勒出没有违法的错误或是不具非法性的弱点,揭示: 人在没有犯罪之前已经像犯这种罪的人了。 通过简单类比,把尚不够下限的违法,并不违法的错误整个系列牵连挂钩,使其像罪行本身。 它是一种道德弱点,非病理上的疾病,非法律上的犯法。不够下限,类病理学,次法律 简而言之,鉴定的功能是:

给罪行的制造者(不管是否有责任)叠加上一种特殊技术的对象的犯罪主体。 ③建构或命名另一种叠加或一类叠加—第三个角色 把医生同时建构为法官。

精神病学鉴定通常经常的价值是揭示的要素,揭示可能的犯罪性,毋宁说是指责个人潜在的违法。(其职能是发现某些品性特性,以犯罪行为的术语使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像






是真的。

例:对名人和年轻人的鉴定描述。

鉴定中对年轻人明显带有个人的有意推定和有罪判断。 a 精神病学家实际上成为了法官 他们实际上在做预审工作不是在人的司法责任的层次上,而是他们的现实有罪性的层次上。 b 法官面对医生将发生分裂 因为他的判决即惩罚决定,实际上并不是作用于法律所规定的违法的司法主体,而是作用于这个按这种方式确定的性格特征的携带者。

从而:惩罚的是司法主体的伦理对偶物,不惩罚犯罪。 惩罚这个肮脏的职业因为给人强加了一系列改造措施、重新被社会接纳融入的措施,就这样变成了治疗这个美好的职业。

医学法律实践 是精神学分析造成的转变之一。 5、话语的科学与理性规范性层次上的退化。

某种环境把医学法律鉴定置于整个当时医学知识相同的平面上,从这一环境出发,有一个脱钩的运作,通过这一运作:

刑事精神病学抛弃了理性规范性并接受、欢迎、服从新的构造规则。

1905年肖米耶通报:精神病学专家的角色已扭曲变味,其角色不是确定刑事主体法律责任,而是观察与涉及的违法建立联系的精神不正常——完全不同的领域。 1958 精神层面,法律层面的转变

从确定责任的问题转向一种不同的主题 规范化、负责任—治愈)

这个人是否危险? 他是否可以接受刑事处罚?他是否可以医治或重新适应社会 转变:法律上有责任的个人被与规范化技术相关的要素替代。 此转变正是精神病学鉴定在其他程序之中最终建构起来的。 6规范化权力 某种类型的权力(非医学司法而是其他的)它最终对医学知识与司法权力进行殖民与压制; 一种权力最终在法庭这一戏剧舞台上涌现,依靠司法制度医学制度也有自己的自治领域与规范

规范化全力的出现、形成方式、得以安置的方式、它从不只依靠唯一的制度,通过游戏,最终在不同的制度中建立起来,在社会中扩展了他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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