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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 周转,提髙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1)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 司
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 管
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 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 结算外,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 金管理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万元以上的大 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 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 制资金计划,再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 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 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髙限额以及为二 级公司信
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在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 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 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 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务委员会、董事会审批追加。
(2) 公司内借款的审批。
① 凡公司内借款金额在—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 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② 借款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同意 后报董事长审批。
(3) 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
时, 担保额在—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万元的,由财 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董事长审 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管理部办理 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管理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意后 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 向
资金管理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张,每张空白 支票限额不超过—万元。由资金管理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 资金管理部有充足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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