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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三、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应首先发起人认购公司总股份的35%以上,剩余的股份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依法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且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募股承诺,是发起人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募股意思,应实事求是的披露有关事实,它是发起人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备文件,在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招股说明书才能公开公告。
五、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六、申请批准募股
七、公开募股
八、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九、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等,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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