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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港局[2004]9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港务局 【发布日期】2004.09.10 【实施日期】200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穗港局〔2004〕95号 2004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交通部《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的有关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如实提供吞吐量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1 / 3
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吞吐量统计汇总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四条 港区吞吐量统计的范围包括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经由水路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运输船舶的燃料、物料和淡水等,均应统计货物吞吐量。
集装箱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由水路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装卸的集装箱数量。按箱量和重量分别统计。
旅客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乘船进港和乘船出港的旅客数量。
滚装汽车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进、出港区范围自行驶上、驶下运输船舶的汽车(含车内货物)数量。
第五条 港区范围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章 统计原始资料
第六条 货物吞吐量应当依据经过公证部门(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交接签证确认(未经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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