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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妓”还是“歌伎”
作者:安敬国 郭爱芹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07年第02期
山东人民出版社选修教材《唐诗宋词》第51页注释①中有这么一句:“(柳永)其词多写歌妓愁苦和城市风光……”而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编第二册有关柳永的介绍又是这样的:“(柳永)为举子时,多游狭邪,为乐工伎女撰作歌辞,屡举不第。”对于同一身份的歌女,《唐诗宋词》用的是“妓”字,而《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用的是“伎”字,到底是“妓”还是“伎”呢?
《辞海》中“妓”有两个义项:
①古代歌舞的女子。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隔障歌》:“宁王宫有乐妓宠姐者,美姿色,善讴歌。”
②妓女:旧社会中被迫卖淫的女子。
而《辞海》中“伎”有关歌女的义项又是这样:同“妓”,女乐。《新唐书·元载传》:“名姝异伎。”
由《辞海》看出:在作歌女之义时,“歌妓”和“歌伎”都是可以的。 而《现代汉语词典》“伎”和“妓”的有关义项又是这样的: 伎:古代称以歌舞为业的女子。 妓:妓女:以卖淫为业的女人。
由《现代汉语词典》可见,现代汉语是对两个字作了严格的区分的,二者不能混用。若女子以歌舞为业,当称之为“伎”,而“以卖淫为业的女人”则应称之为“妓”。与柳永交往的,当是以歌舞为业的女子,为规范起见,当为“歌伎”,而不应为“歌妓” ,山东人民出版社《唐诗宋词》(选读)的注释应改为“歌伎”。
(安敬国 郭爱芹,山东淄博临淄金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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