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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体裁的分类与发展简说一切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都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体裁来表现,没有体裁的文学作品是不存在的。在文学发展的历史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学体裁。这些名目繁多的文学体裁的产生和演变,都有一定的社会根据和它本身的发展规律。文学体裁是指文学作品的具体样式,它是文学形式的因素之一。简称“文体”。常见的有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寓言等。世界各民族文学中最早出现的体裁是诗歌,以后小说、戏剧文学才逐渐发展起来。我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两分法,即把文学体裁按有韵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但是,“五四运动”以来国内最常见的分类法则是两种:一种是“三分法”,一种是“四分法”。“三分法”就是把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三个大类: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这种分类标准在外国相当流行,从亚里士多德到别林斯基都是采取这种分类法。“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学作品,根据它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点,进行归纳分类,分别归人四个大类,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这种分类法在我国比较普遍地被采用。由于在我国的文学发展过程中,诗歌、散文这两种体裁出现得最早,小说、戏剧是以后才逐步成熟起来的(世界各国文学的发展大体也是如此),因此,我国最早的文学体裁分类只有诗歌和散文两大类,不过,历代的文学批评家往往又把它们细分为若干类。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包括着“三分法”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其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乃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着很多共同点。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由于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人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耙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风格多样,它既不同于诗歌、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又确具文学的基本特征。同时,这也可以纠正某些对于文学的狭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学价值、具有文学特点的作品排斥于文学之外。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我国最早的小说,产生于魏普南北朝,源出于上古神活和传说。这时期的志怪小说篇幅短小,大多只有简单的故事梗概,表现方法也比较简单,实际上只是短篇小说的雏型。到了唐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尖锐化,给小说创作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扩大了题材的范围;同时,由于继承了前人小说创作和史传文学的经验,传奇小说便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唐代的传奇小说,不仅在篇幅上比魏晋六朝的志怪小说长得多,而且情节复杂生动,叙述委婉曲折,在人物形象的刻划上也有了许多新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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