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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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7

【字 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 【施行日期】2006.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2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英杰

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06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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