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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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研究

作者:曾聪俐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幼儿在校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校外则是补充原则,这一规定对解决相关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侵权法中的规定在很多细节存在不足,且校外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很难合理的保护幼儿,故应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幼儿园;安全事故;侵权责任法;学校归责原则

导入案例:201111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的一辆运送幼儿的小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在正宁县林子镇下沟村一组砖厂门前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2人受伤。该事故在全国引起了极大地轰动,其隐含在事故中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深思。 一、幼儿园学生伤亡事故范围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又在幼儿园就读,是应当受到保护和救济的对象,因此,幼儿也适用该办法的规定,而幼儿伤亡事故的范围主要是在学校内,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

二、《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由于受立法技术、立法观念等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情势不断变化,《侵权责任法》中关幼儿伤亡事故的归责原则出现以下不足之处,需要改善。 (一)关于学校伤害事故范围,学校责任规定的过于狭窄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规定,然而现在学校安全事故的类型各异,特别是校外侵权事故频发,学校伤害事故范围远远大于法律内规定的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现有的规定已不能对学生事故的各种情形作出回应。 (二)对于学校的义务,现有立法规定不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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