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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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3]66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7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821



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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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 3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政府主导投入:主要支持应由政府承担建设投资社会公益建设类项目等。 政策配套资助:主要支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出台的,需要市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预算配套投入。

一般补助方式:主要支持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研发类项目、新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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