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不开的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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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绕不开的互联网金融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24



也许是与近期频繁曝出的乱象有关,如今再言及互联网金融,早已不是前几年那种时髦光鲜的形象,反倒是让不少人闻之而色变,避之而不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时代的经济组成形式之一,本身并无法被定性为好或者坏。互联网金融创新为我国金融业态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思路,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但是也包含着种种风险。如何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挥优势,避免风险,正是本期两会智库想要探讨的问题。

背景情况

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段多样化、复杂化,受害群体广泛,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如不及时管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转换为社会政治风险。

问题及分析

1.问题

一是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公司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往往采取现代公司的运作模式,以集投资名义,使得诈骗行为更具迷惑性;二是诈骗手段规避法律意识突出。采用以貌似规范合法的签约程序和复杂的合同文本,迷惑投资人并在案发后借以规避刑法制裁;三是注重企业形象包装。办公地点多选择核心商业区,运用媒体宣传,以金融创新概念为噱头吸引投资人;四是被诈骗人漠视风险。被诈骗人盲目听信"保本付息"宣传,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潜在的高风险;五是集访、闹访现象严重。案发后被诈骗人返还本金的诉求往往无法满足,希望通过给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愿望。

2.原因分析

1金融政策层面:一是民间投融资需求与传统金融模式之间的矛盾。融资难成为遏制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问题,而民间积累了大量的闲散资金,某些不法分子趁势借金融创新之机,巧借名目,如以投资民营企业为名,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为诱饵,骗取投资;二是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滞后之间的矛盾。(2)政府监管层面:一是工商登记的实质审核缺位,丧失事前监管的先机。对于理财公司的登记审核,并未纳入特殊行业进行规制;二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事中监管缺位,任由危害后果扩大。缺乏对投资理财行业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跟踪和共享;三是信息保护措施缺位,导致个人信息流失现状严重;四是媒体责任意识缺位,变相成为公开宣传推手;五是专业机构审查缺位,错失制止犯罪的时机。(3社会引导层面:一是金融风险宣传不够,导致社会盲目投资现象泛滥;二是金融消费者教育缺,导致投资损失类信访问题突出。



1.注重源头防范

一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适当降低信贷成本,打造短、频、快、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渠道投资,推出多层次多种类的投资业务,并逐步开拓海外投资渠道;二是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金融法律及时、全面和透明。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明确金融规则,明确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三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金融创新和发展奠定基础。


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全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查询。建立“守信获益、失信难行”的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2.健全一体化防控体系

一是加强职能部门动态监管,加大日常排查力度。加强监管,排除监管盲点,加大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力度,跟踪、掌握异常资金去向。一旦发现问题,迅速予以查处;二是整合多方力量,形成严密的社会防控网络。举办展览与评选活动,应加强对参评单位的审查力度。

3.加强风险教育宣传。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应当联手相关媒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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