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四十四

2022-04-13 12:08: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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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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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87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修改】 删除。 【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支持诉讼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它还是一项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包括“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一般认为,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有精神上慰藉或者鼓励,道义上的帮助和关怀,物质上法律上的援助,出庭支持诉讼,为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或者代表社团成员提起诉讼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社会团体有权支持起诉的规定,还是第58条关于社会团体有权为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除要求支持起诉的案件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案件外,基本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社会团体不仅可以支持起诉,在其成员利益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其成员的代表人名义起诉。但社会团体推荐诉讼代理人或者代表社团成员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设立该社会团体的宗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等。在台湾法上,以社团为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应于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见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1;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判例认为,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除立法授予的权利以外,协会只能在所涉及的集体利益属于其宗旨范围时,才能以集体利益的名义提起诉讼。就社会团体以代表人名义起诉的问题,另作解释。

(三)本解释要求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字面含义,如此解释岂不是要求每个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都要有一名比较熟悉诉讼业务的工作人员?要求“代理事务属于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不准确,业务范围不等于宗旨,很多社会体往往并不以诉讼代理为其业务范围,但其宗旨都是维护其成员利益(比如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消费者协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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