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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5]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 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5]11号 2005年2月24日)
海关总署: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实施。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行[2005]10号)的有关规定,《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采取试点方式实施,上述暂行规定先行适用于我驻朝鲜等233个使领馆(见附件2)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1 / 2
附件:
1.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附件1: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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