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金礼品的管理规定

2022-05-14 04:43: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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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公事交往中收受礼金礼物的管理规定



对于在公事交往中收受礼金礼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企业企业对于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物推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为保持企业领导人员和干部员工在公事活动中清正清廉, 确实增强企业的党风勤政建设,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全体领导人员和干部员工。

第三条 在公事交往中,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事的佣金、 回扣、礼金和礼物馈送。 因各样原由未能拒收的, 无讲价值大小, 一律按规定登记、 上交。



第四条 在公事交往中(不含亲朋间的交往),对各样原由未能拒收的佣金、回扣、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 无讲价值大小, 一律按规定登记、 上交。



第五条 在公事交往中因各样原由未能拒收的其余礼物(不含亲朋间的交



往),每次价值 200 元以上的,一定照实登记上交。每次价值 50 元以下的,能够不登记上交;每次价值 50 元以上、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的,能够不上交,但一定登记,若每人每年接受此类礼物累计超出 5 次的,超出部分一定登记上交。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一定登记、 上交的礼物, 自收受之日起 (在外处接受礼物的,自回到企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自己照实登记上交。



第七条 企业督查审计室负责受理礼金礼物的登记工作 按期汇总上报礼金礼物的登记和上交状况,每年年末在企业内部宣布一次礼金礼物的登记状况。



第八条 登记的礼金礼物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拥有办公用途的礼物归入固定财产管理后, 依据工作需要, 可返复原部门使用。



(二)日用品、食品、保健用品、烟酒类等礼物可用作企业活动奖品、工会慰劳品、捐献品或以市场价的 50%折价办理给企业员工。



(三)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入账后,可留在企业陈设。


对于在公事交往中收受礼金礼物的管理规定



(四)办理礼物所收款项及上交的佣金、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等,一律交企业财务部,归入相应科目管理



第九条 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佣金、回扣、礼金和礼物,在规按限期



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照实登记、 上交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责成其登记、 上交。 若拒不更正的,视其情节轻重赐予责备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企业督查审计室负责督查检查。 第十一条 制度由企业纪委负责订正、解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觉布之日起履行。

内容总结



1)对于在公事交往中收受礼金礼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企业企业对于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物推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为保持企业领导人员和干部员工在公事活动中清正清廉, 确实增强企业的党风勤政建设,拟订本规定

2)第三条 在公事交往中,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事的佣金、 回扣、礼金和礼物馈送 3)每次价值 50 元以下的,能够不登记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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