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站责任追究制度

2022-06-29 17:45: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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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1、目的和意义

为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收费站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推动收费站建立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指收费站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渎职、失误、失察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行政经济上的责任。

3、职责

责任追究由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相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处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执行。

4、追究内容及方式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4.1.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4.1.2发生贪污、挪用票款,里勾外接逃漏通行费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4.1.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责任事故或使管理处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在2000元以上的;


4.1.4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管理处利益的;

4.1.5违反管理处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1.6发生公路“三乱”行为,被管理处查实的; 4.1.7发生重大有理投诉,被上级单位、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

4.1.8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失措或放任不管的;

4.1.9违反管理处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处相关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4.2 按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方式分为: 4.2.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4.2.2通报批评; 4.2.3留用察看;

4.2.4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2.5辞退。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20%3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承担损失总额的10%;损失在10000元以下


的(含10000元),主要责任人承担30%40%,次要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承担损失总额的15%

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按照实事求是、责任明确、有错必纠、上追一级的原则进行,并分清主观故意与客观过失、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影响的程度。

责任明确上,一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求,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承担责任。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本部门(单位)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管理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单位)负领导责任。

6、其他

6.1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6.2 被追究人为共产党员的,由管理处党组织按相关规定给与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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