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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工
业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实行“老人老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2.06 【实施日期】200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市属工业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实行“老人老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市属授权营运机构的建设步伐,1997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市属工业局体制改革的决定》(武发[1997]25号),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这次工业局改制过程中,退出国家公务员序列而进入资产营运机构和工业联社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退休时仍享受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在这之后陆续组建相关授权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时,市委、市政府在批复中继续延用了该项政策。为了切实解决好执行文件中存在的“老人”界定、具体操作、资金来源和标准等问题。
现就贯彻落实市委(武发[1997]25号)文件中关于实行“老人老办法”的政策提出如下 1 / 2
实施意见:
一、“老人”的范围。根据市委(武发[1997]25号)文件精神,“老人”的范围包括:1997年工业局改制时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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