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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属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单位应尽的义务。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在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又不属于材料、消耗品的,且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器械、家具等物品均列入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具体物品单价区间如下:
教学科研单位: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 行政机关部门:单价在200以上,1000以下(不含1000元). 第三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总体负责低值耐用品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机关、直属部门的低值耐用品登记建帐。
学院(部、馆):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登记建帐和使用管理。
机关和直属部门: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低值耐用品购置审批、调配使用、报损报废、帐务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设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学校检查、评价各单位年度管理业绩的依据.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必须用增置本登记建帐,并及时对物品加贴绿色专用标签.低值耐用品增置本及标签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提供.资产编号沿用固定资产管理编号,编号统一设定为8位数,前4
位为购置年份,后4位按序设置。分类编号(2位数)按低值耐用品分类目录编号设置。
第六条 办理低值耐用品财务报销手续.须由报销人填写低值耐用品增置单(一式三联),登记建帐后在发票正面加盖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管理的专用章,凭增置单财务联和发票一并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低值耐用品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并于每年末将低值耐用品明细清单报送至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集中存档.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失、报损处理
(一)低值耐用品使用年限(或耐用期)已过,不能继续使用的,由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销帐处理。
(二)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导致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浙工大发〔2003〕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报废物资,应统一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与处理。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校内调拨。各单位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提供的物资调拨单及时做好帐目变更处理,调拨单的存查联存档备查。如遇单位撤销、并转等情况,要及时做好帐物核对,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移交的低值耐用品明细清单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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