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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小学“三残”儿童随班就读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1.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检测和鉴定的程序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经家长同意,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共同参与下,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严格的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报告。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2.保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活动权利
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学校要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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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学校应针对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康复训练活动,积极探索康复训练的内容和方法,配合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矫治或治疗。
3.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给予适当的照顾和管理
学校应建立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考核评估等资料。每年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进行统计。
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的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学校对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方面,充分肯定他们为残疾学生付出的劳动。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和补贴的办法,鼓励教师积极从事随班就读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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