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他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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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他主义行为



一、利他主义行为与利他行为

美国大百科全书①这样写道:“利他主义由法国哲学家孔德发展而来。他以 egoisme(自利)为模式,artrui(他人)为基础,创造出altruisme这个法国单词。 孔德利用该词来说明一个人对他人的无私行为。继孔德之后,逐渐有越来越多的 学者开始探究这种人类行为,并试图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定义。

社会学家特里弗斯②将利他主义行为定义为一种“对履行这种行为的有机体 明显不利,而对另一个与自己没有什么关联的有机体却有利的行为”社会生物 学家威尔逊③则把利他主义界定为“对他人有利而自损的行为”。不过,另一些学 者则认为,单一的因素并不能很好地界定利他主义行为,利他主义行为是多种因 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行为中获得与付出的代价之外,利他的动机因素同样是 不容忽视的—而上述这两种定义在强调利他主义行为的代价的同时恰恰都忽 略了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要素。

鉴于上述考虑,威尔逊④把利他主义又分为两种:无条件的利他主义(纯粹 利他主义)和有条件的利他主义(互惠利他主义)。并认为无条件利他主义行为

具备纯粹的利他动机,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最近的亲属,在疏远的社会关系中比 较少,利他者往往不求回报,不受社会奖励和惩罚的影响,表现出无私的忘我。 而有条件的利他主义的实质则是为求自利的“利他主义”,其典型反映就是互惠 互利—同社会中的远亲或不相干的个体交往时常会通过有形或无形的约定来 实现这种互惠互利。不过,由于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者往往在行动前考虑个人的得 (例如指望在将来获得回报),所以人们并不习惯于将其视为真正的利他主义 行为。因此,大多数学者在谈到利他主义行为的时候更多的是指前一种利他主义 —即无条件的利他主义。

因此,巴尔一塔尔⑤认为,以利他动机为基础的利他主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使他人获利;(2)必须是自愿行为;(3)行为必须是有意识且有明确 目的意图的;(4)他人所获利益必须是行为目的本身;(5)必须不期望有任何回

报。这一归纳几乎考虑到了利他主义行为的所有方面,也为人们鉴别利他主义行 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标准。不过,利他主义行为的复杂性似乎超出了巴尔一塔尔 的设想。有人就提出,利他主义行为确实不需要任何外部奖励,但也不可排除来 自于行为者自身内部的奖赏(:做好事带来的满足感)①—鉴于这一问题的 复杂性,有关它的探讨将在本章的第二节被加以展开。

综上说述,利他主义行为不同于利他行为的关键之处在于,利他主义行为重 在考察行为的动机,而利他行为则只在意行为的结果;一个利他的行为如果不具 备纯粹的利他动机,即便在行为结果上呈现为利他,也不能被视作真正意义上的 利他主义行为。此外,由于大多数利他主义行为都发生在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之 间,因此,那些不具备亲缘基础的利他主义行为就显得尤为可贵,也更值得对其 加以研究

二、利他主义行为与利他主义

社会学和社会理学更多的就利他主义的具体行为展开研究,并试图从中获 得利他主义行为据以产生的规律。因此,社会学和社会理学工作者并不对“利 他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这两者加以严格区分。但在道德哲学领域,情况就 截然不同了。伦理学工作者往往有意识地区分“利他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


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研究利他主义行为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辨析这种行为能否被 当作一种行为规范,进而上升到“利他主义”的高度—即把无私利他奉为衡量 行为道德与否的唯一标准。换言之,伦理学意义上的“利他主义”是指:只有无 私利他才是善的、道德的,只要目的利己便是不应该和不道德的。事实上,有不 少人都持有类似的主张。

儒家伦理观的核心范畴“仁”的定义便是无私利他。因为历代儒家都把“仁” 界说为“爱人”:爱人是无私利人的心理动因,而无私利人则是爱人的行为表现。 朱熹对此有更为清晰的表述:“公而无私便是仁”。②墨家③的核心范畴“兼爱”也是无私利:“文王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无私。”①西方的基

督教的核心范畴“爱”更是无私利他的:“爱的本质,是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 三章所说,不求自己的益处,反求别人的益处。”②类似地,康德也曾言:“责任 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③“尊重是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 觉察。”④

从善恶原则来看,伦理学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强调:凡是自爱为我、目的利己

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既有害于社会和他人,又有害于自我品德的完善,因而 便都因其违背道德目的而是不义的、不道德的、恶的,都是小人行为;只有爱人 无私、目的利他的行为,才真正有利于社会和他人,有利于自我品德的完善,才 符合道德的目的,因而才是道德的、善的、义的,才是君子行为。所以,孔子曰: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⑤墨家也言:“品行是:所干的事不图个人名利; 所干的事为个人名利,便是巧诈,犹如为盗”⑥

利他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具有相当的生命力,在中国尤其如此。虽然中国 所秉承的儒家传统宣扬“爱人”,却始终认为“爱有差等”—即对熟人的爱要 甚于对生人的爱,但这点却并不为墨家所支持,墨家的“兼爱”观就是最好的例 证。而到了新中国建国后,“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被提到了一个无 以复加的高度,这种伦理观不仅认为人不应该“爱有差等”,而且比墨家的“兼 爱”更进一步。它主张: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关心陌生人的利益比关心 有亲缘关系的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推崇。那么,利他主义是否果真值得如此高扬 ?事实上,反对利他主义的努力从利他主义诞生之日起就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批判利他主义的学说纷繁复杂,其中,王海明⑦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认为 利他主义的弊端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利他主义侵犯、否定一 切目的利己的欲望和行为,妄图使人的一切行为都达到无私利他的至善峰峦。而 这种做法的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损人和虚伪之风随利他主义而起。这是因为, 第一,任何人的行为目的都不可能完全地、也不可能恒久地无私利他,但是利他

主义却非要如此。于是人们便只能假装无私利他,遂使虚伪成风。第二,利他主义道德向人们灌输只要目的利己,则不论手段损人还是利人,统统都是恶的。文

就使得人们在实施目的利己的行为时,失去了优先选择“共赢”手段的道德必呈 和道德兴趣,从而滋长损人利己、公私背离之风。另一方面,利他主义增进社崔 和每个人利益最为缓慢,因为它否定对于个人利益的一切追求,这也就堵塞了圣 今为止人们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有力的源泉。

利他主义对于现实世界中的个人而言,显得多少有些苛刻和不合时宜,不过 如若将其视为一种道德理想、道德境界倒也未尝不可。毕竟,个人在追求个人牙 益的过程中遇到人际冲突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而一个愿意在冲突中选择自我 牲以成全他人的人总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尊敬。而且,个人在遇到利益冲突时 其考虑他人利益的行为表现越多,也往往意味着他有着越高的道德觉悟。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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