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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要恪守公益性
作者:阙明坤
来源:《教育》2016年第32期
自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开始施行,新法删除了原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在民办教育公益性日渐消弭、产业性甚嚣尘上的当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现,引发广泛热议。
我国民办教育自诞生之日起,其基本属性就是个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的话题。公益性、准公益性、产业性、营利性、私利性,这些都成为贴在民办教育身上的标签。如今,法律为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合法地位,必将给人们原来所秉持的教育公益性观念带来挑战,也使得教育公益性的坚守日趋陷入尴尬境地。
那么,在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合法身份的今天,究竟该如何看待民办教育公益性与资本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政协教育界联组讨论会上指出:“民办教育,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都应是公益性事业。”在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关键时期,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的一席话,为民办教育打上了基本底色,那就是坚持公益属性。
顾名思义,“公益”即公共利益的简称。从经济学看,公共物品或服务具有三个特性: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例如国防、路灯等都属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提供。现实中,更为常见的物品是介于纯粹的公共物品与纯粹的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亦称“混合物品”“半公共物品”,譬如,大多数城市公用设施等。他们可以在技术上通过收费实现排他,但其消费可能会产生正的外部效应。此类物品往往要么由政府部门提供,要么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给予补助。
民办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就属于准公共物品,其公益性正是源于提供的服务具有正外部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教育的正外部性有经典的阐述:“如果大多数公民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识,也不广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稳定而民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教育对文化知识和价值准则这两个方面,均会作出贡献。”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内容、方法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提供的服务除了让直接受教育者获益以外,还会对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建设发展、人力资本增进产生积极影响。 从现实来看,伴随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6万所,在校生达4570万人。民办教育在各级教育的在校生比例举足轻重,学前教育达52.47%,小学占7.13%,初中占11.11%,中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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