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与要求

2024-04-07 23:54: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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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

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诉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二)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实验, 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附表1)。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附表2)。 (三)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预后,因此十分重要,需

认真对待。经验治疗前应尽快判断感染性质,对轻型的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一般抗菌药物。对医院感染或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覆盖面广、抗菌活性强及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可以联合用药。对导致脏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应用的抗菌药物应覆盖可能的致病菌。

(四)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必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尽快 确定致病菌及其耐药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选用作用强的敏感抗菌药。无感染表现的阳性培养结果一般无临床意义,应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寄殖菌的可能。

(五)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应和给药

1、剂量、用法,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

感染者原则上不得使用抗菌药。选用药物应以同疗效药物中的窄谱、价廉的药物为先。力求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在感染部位浓度高的品种

(六)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 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七)疗程:一般感染待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 2-3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八)抗菌药物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必要的综合治疗,不过分依赖抗菌药物。有局部 病灶者需同时进行局部引流等治疗。

(九)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用药,以防对临床常用药物耐药的菌株产生。若局部感 染较轻,或感染较重但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选用如下外用制剂:呋喃西林、新霉素、杆菌肽、磺胺嘧啶银、莫匹罗星、磺胺醋酰钠等。不允许擅自将全身用制剂在局部使用,包括抗菌药物的呼吸道吸入给药。

(十)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妥善处置,认真 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疗程中对已知或发生率高的不良反应进行临床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必须使用某些不良反应明显的抗菌药物时,尤其是老年、婴幼儿及肾功能减退、孕妇、哺乳期妇女等患者应进行治疗药物浓度监测,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疗效。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要严密监测菌群失调、二重感染,特别是深部真菌感染。

(十一)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病例,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会诊,制定给药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制定抗菌药物治疗方案时应注重药物的成本一效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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