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规程

2023-01-24 16:02:3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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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程



为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确定的场所集体进行宪法宣誓。其他各次会议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单独或者集体进行宪法宣誓。

新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集体宣誓,由省长领誓;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其他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的,领誓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厅进行。

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的,领誓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

三、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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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拳,跟诵誓词。抚按的宪法文本置于宣誓人身前的案台上。举拳时拳心向前,与太阳穴同高,右大臂略平。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宣誓的,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出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誓;在其他场所宣誓的,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其他的不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两名代表监誓。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主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

六、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宣誓仪式。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八、设区的市、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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