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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厦质监[2013]4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3]4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1号)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厦门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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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首席质量官素质,发挥首席质量官的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强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
第五条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 2 / 3
(二)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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